警惕!有人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收咨询费,获刑一年半!
也许你从未和律师打过交道,也许你曾经历过或者听说过关于律师的一些故事,正面的或者负面的。今天这则案例警醒我们,有个律师朋友还是有必要的。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081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伟,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因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刑诉(2020)第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伟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郎海录、吕文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志伟在网上购买律师服、律师证及电子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证、公文包等物品,在快手上冒充律师进行直播。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张志伟的快手粉丝已达1万余人。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富某1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以咨询费、起诉费、公告费、好处费等为由,骗取富某1共计18100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以咨询费、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快递费等为由,骗取王某共计6978元。
2020年6月左右,被害人李某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以咨询费、诉讼费、写起诉状的费用为由,骗取李某共计2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志伟共诈骗3次,金额合计25278元,被告人张志伟将诈骗来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志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为上述指控提供:1.物证: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记录情况、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富某1、王某、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志伟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志伟辩称,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志伟在网上购买律师服、律师证及电子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证、公文包等物品,在快手上冒充律师进行直播。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张志伟的快手粉丝已达1万余人。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富某1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以咨询费、起诉费、公告费、好处费等为由,骗取富某1共计18100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以咨询费、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快递费等为由,骗取王某共计6978元。
2020年6月左右,被害人李某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伟以咨询费、诉讼费、写起诉状的费用为由,骗取李某共计2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志伟共诈骗3次,金额合计25278元,被告人张志伟将诈骗来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志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志伟家属返还被害人富某1人民币2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富某1、李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志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伟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证明:被告人张志伟诈骗作案使用工具。
2、案件来源证明:2020年6月28日10时许,富某1报案称:2019年9月6日,张志伟在快手上自称是律师、白塔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富某1发起诉讼,富某1向张志伟支付起诉费、公告费、“好处费”等共计25100元。灯塔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侦查。
3、抓捕经过证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张志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志伟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身份,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志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
6、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志伟骗取被害人李某一百元,骗取被害人王某6978元事实。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志伟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8、刑事判决书、出所记录情况证明:被告人张志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
9、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志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
10、情况说明证明:张志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灯塔市公安局在其作案时使用的微信号的朋友圈内发布了犯罪嫌疑人张志伟涉嫌冒充律师诈骗的信息,提示被害人与民警联系。截止2020年9月9日,未有其他被害人与民警联系。
11、被害人富某1陈述证明:2019年9月6日在快手上看到张志伟自称是律师直播,我当时正在打一个官司,打算起诉一个欠钱的人,就加了微信,请教打官司的事,后来他说他是白塔法院的检察官,还给我发了一个工作证,我就相信了,他说可以帮我办理打官司的事,帮我整理材料、发起诉讼、立案、找人托关系,跟我要了3000元的律师费,还跟我要公告费、起诉费、求人办事的好处费一共人民币25100元,其中3000元是现金,后来发现法院并没有受理我的案子,我又到辽阳市白塔法院去询问,发现并没有这个人,知道被骗了,我就在微信里张志伟要钱,他把我的微信、手机、快手都拉黑了,2020年3月份,张志伟给我转回7000元,实际诈骗我18100元钱。
1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9年的时候有人欠我2万元钱,一直不还,想通过法院把钱要回来,在快手上看到张志伟的直播,张志伟说他是律师,可以问一些法律的事然后加了他的微信,又让帮写诉状、立案等,一共给张志伟转了6978元。
1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通过快手直播认识的张志伟,他以律师的身份进行直播,在直播中他说一些关于打官司的事,同时也有一些直播间里的人向他咨询一些事,正好我家人和他人打架了,就加了张志伟的微信,以咨询费、诉讼费、写起诉状的费用为由,给张志伟现金100元、转账100元。
14、被告人张志伟的供述与辩解:我冒充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网上制作了假的律师证,购买一张我是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2019年6-7月份,我冒充律师在快手上直播时,富某1进入直播间,问我一些打官司的事,我骗富某1能帮她快点打完官司,最初富某1给我转了3000元,第二笔又给我转了300元,第三笔给我转了5000元,第四笔给我拿了3000元现金,第五笔给我农业银行卡打了3000元,第六笔给我农业银行卡里转了9800元,第七笔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1000元,我返还富某17200元。2019年王某通过我快手直播加我的微信,我以律师的身份替王某打官司,分七次一共骗了王某6978元,没有帮王某打官司。微信名幸福人生的人通过快手认识我的,我从她要了两个50元的咨询费,帮她写一份起诉书,她给了我现金100元。我还骗过别人30块钱、50块钱,骗的谁我想不起来了。
1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富某1辨认出张志伟是冒充律师诈骗的人。
16、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被告人张志伟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17、谅解书、收条证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志伟家属返还被害人富某1人民币2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富某1、李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志伟表示谅解。
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志伟刑期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志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黄跃发
审 判 员 赵 贺
人民陪审员 孟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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